2021年7月12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油车路188号的苏州市四季开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辅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15万元。
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根据省委要求,省纪委监委迅速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与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的7名责任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这是一起涉事酒店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情况下违法装修野蛮施工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背后存在酒店老板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相互勾结、谋私贪腐问题。
江苏省公安机关对四季开源酒店实际控制人王安石、四季开源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安新、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博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移送起诉。
江苏省委责令苏州市委、市政府深刻检讨,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2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给予吴江区委书记李铭、吴江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国荣通报批评,给予吴江区原副区长朱建文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吴江区房产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科原科长杨福民,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受贿罪移送司法机关;对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宋坤法,以涉嫌受贿罪移送司法机关。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7人)
1. 王安石,四季开源酒店和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2. 王安新,四季开源酒店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3. 王安根,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4. 李博,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5. 丁平,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开源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6. 郭相波,为事故建筑装修工程提供设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7. 刘志刚,事故建筑墙体拆除作业承包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二、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25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9人)
1. 赵粉强,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2. 沈跃华,吴江区松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3. 华磊,吴江区松陵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沈建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 陈琦,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 邱全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 朱建文,吴江区原副区长(现任吴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 王国荣,吴江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9. 李铭,吴江区委书记(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9人)
10. 陆士春,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 杨福民,吴江区房产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科原科长(现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12. 陈小华,原吴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吴江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主任,现任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3. 沈旋,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兼房产管理处主任(现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 翁洪方,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5. 凌菊明,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6. 桑小剑,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建议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鉴于其已因受贿罪于2018年被判刑,不再追责。
17. 陈宇威,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 王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通报批评。
(三)公安机关(4人)
19. 宋坤法,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现任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运西中队(运西派出所)副主任科员、一级警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20. 周孝中,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1. 许跃荣,吴江区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现吴江区公安局享受正科级待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四级高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由享受正科级待遇降为二级警员待遇。
22. 沈卫东,吴江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城市管理部门(3人)
23. 史方东,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四级主办,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其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职务,由四级主办降为二级行政执法员。
24. 周斌,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5. 沈兴华,吴江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城市管理法制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