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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严格规范发热病人管理

来源:今日平江 2021-01-1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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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发热病人的管理,及时排查和发现新冠肺炎病人,防止交叉感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1月9日,平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平突发公卫【2021】1号指令,严格规范发热病人管理。

指令内容如下

1.村(居)民在家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腹痛、结膜炎等症状的,由村(居)民本人主动报告属地村(社区),并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时就诊。故意隐瞒、私自购买药品或未报告擅自就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各村(社区)要加强巡查,准确掌握辖区村(居)民健康状况,凡发现发热、咳嗽、乏力、腹痛、结膜炎等症状病人,一律第一时间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并督促发热病人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时就诊。成立发热病例排查专班,逐户上门宣传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掉一人。一旦发现发烧、咳嗽、胸闷、乏力等症状的,第一时间向村(社区)委会报告。

3.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腹痛、结膜炎等症状的,一律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报告。如私自就诊的,一律追究其相关责任。所在单位知情不报的,一律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各乡镇卫生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发热病人信息登记和管理。

4.各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民营医院)应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并佩戴口罩。

5.继续执行发热病人定点就医制度。对预检发现的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第一时间引导病人到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就诊,医疗机构应对所有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就诊病人进行详细的信息登记。未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的禁止接诊此类病人,一旦发现私自接诊的,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6.严格退热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身份查验、病情问询、就诊告知等规定。零售药店对购买药品用于治疗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的人员(包括代购者),应详细做好所述发热、咳嗽患者的登记并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报告给属地乡镇指挥部,由乡镇指挥部负责追踪处置。一旦发现零售药店遇情不报的,由纪检监察、公安、市场监督、医保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一律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7.发热病人属于“应检尽检”对象,必须接受核酸检测,经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就诊筛查后,无需留观或住院的普通病人,应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解除居家健康观察,由负责随访的乡村医生解除。

8.从本指令下发之日起,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每天将当天所有接诊的发热病人名单按原渠道上报县卫健局医政股,医政股按规定时间上报指挥部,指挥部下发到相关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督促乡村医生进行医学观察,直至期满14天。其中,县外来平和县内跨乡镇就诊的发热病人,首诊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报告,由当地乡镇(街道)落实发热病人居家隔离措施。发热病人已出县的,由首诊登记住址乡镇卫生院电话联系,责成发热病人在其县外居住地居家隔离满14天,并每天电话随访了解其身体状况。

9.医学观察主要任务为:每天上、下午共两次体温测量及健康监护。一旦出现发热、寒颤、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疼等症状,乡村医生立即向乡镇卫生院报告,乡镇卫生院会诊鉴别不能排除疑似的,立即将病人送至县一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乡镇卫生院收治其他疾病的住院病人有发热及上述症状之一的,立即送至县一人民医院发热门诊检查分诊。

10.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热病人务必积极配合乡村医生进行医学观察。有发热门诊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要对各自接诊且未转至一人民医院的居家隔离发热病人按规定进行随访。(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