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1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阳光教育 > 政策法规

《平江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县教体局 日期:2018-03-22 16:19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浏览量:

平教体发〔2018〕3号

关于印发《平江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区、县直学校:

现将《平江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教育体育局

2018年2月26日



平江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食堂与污染源(厕所、垃圾围、猪圈)距离必须在25米以上。

第三条 县教体局负责学生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是食堂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的经营管理。各学区、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部门和人员,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确保本校学生食堂卫生安全、规范运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县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益性原则。严禁以逐利为目的经营学生食堂,学生食堂必须按照“非营利”要求运行。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

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应当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自愿选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通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不得用改变常规作息时间等方式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学校不得按学生就餐人数计发教师补助,不得将学生就餐人数列入班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条 审批制。学生食堂开办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第九条 缴费陪餐制。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度,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 科学营养供餐。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制订成本合规、营养数量均衡的食谱,不得随意增减数量。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学校食堂必须为学生免费提供安全放心的开水饮用。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各学校要按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四条 膳食委员会。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县直学校报勤管站备案,义务教育学校报学区备案,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公开招投标,参与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校食堂的饭菜价格、份量、质量和食品卫生,以及食堂员工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对食堂的合理化建议,督促学校定期公开食堂财务收支状况。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槟榔;不得将小孩等婴幼儿随工作带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十七条 学生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 食品采购和贮存

第十八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学校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采取勤工俭学的方式补助学生食堂开支,提供猪肉、蔬菜等食品供应,但要坚持低于市场价格原则购买,且必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可由教职工或膳食委员会成员定期轮换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食品查验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每笔供货清单、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库。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第二十三条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有明显标识。

第五章 食品加工和供应

第二十四条 不得使用发芽的马铃薯(土豆)作为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四季豆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二十七条 实行包餐制的学生食堂按照县教体局、县物价局《平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伙食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标准,提供统一饭菜;实行自购制的学生食堂,由学生自由选购饭菜品种、数量,学生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统一餐具并实行分餐等健康饮食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制订食谱前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学生、膳食委员会、家长等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学生食堂收取伙食费应一人一票;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教职工及教职工子女在学生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三十一条 学生食堂收入包括: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燃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食堂炊具等小额添置。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学校在编人员转岗从事食堂工作的,其人员成本不得计入食堂成本。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学校应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校要以创建学生、家长满意食堂为目标,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学生食堂伙食标准按2018年县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的核算,扣除必要成本开支(人工、水电燃料、小额添置)后,每餐上桌饭菜不少于伙食收费标准的65%。早餐须有面条、包子馒头,中晚餐四菜一汤(两荤两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健全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加强食材采购管理,有效监控采购质量和价格,保证价实相符。加强饭菜成本核算,按照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各校建立由后勤管理人员、所有膳食委员会成员、学校教师代表组成的微信群,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配比、成品在微信群进行公示。自购制学生食堂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由学校膳食委员会每周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实行督查常态化。县教体局会同县纪委派驻组、财政、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监管,每学年不得少于两次。各学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学生食堂的监管,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同时,建立暗访制度,县教体局和学区要加大暗访工作力度,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上报县教体局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局、学区、校三级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举报网络,建立直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四)食堂伙食标准没有达到要求的;

(五)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