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十月(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案)

来源: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018-10-3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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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2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某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平江县工业园伍市工业区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使用的三台叉车均未经检验合格,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食药工质责字[2018] 017号),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2018年05月04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南诚今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检监督验合格违法使用叉车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份从长沙中天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购买两台叉车,因相关资料遗失,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2017年4月,当事人购进一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D型5T,发动机号:4D27G31*17068962*,车架编号:A30904CK10022,出厂编号:G5AGH6229, 生产日期:2017年04月)。经查实,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特种设备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处理结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停止使用立即停止使用,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购买了两台新的叉车后并经检验合格,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一)项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照其裁量基准,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释法评述

通过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连接: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