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十一月(禁止经营者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案)

来源: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018-11-3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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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05月17日晚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接到投诉举报及公安机关电话,投诉人称天岳大道872号四柱路社区101号有人非法经营中药饮片。执法大队立即和天岳派出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商讨开展联合行动方案。

2018年5月18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在开发区天岳大道四柱路社区捣毁一家冒充湖北某中药饮片公司经营中药饮片的黑窝点,现场发现有伪造的公章、药品检验报告书、合格证、标签、药品包装袋;有电脑、打印机、销售清单、账本等作案工具,以及有包括“麻黄”、“制龟板”、“贝母”等在内的245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约20万元。2018年07月12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局专案组到湖北省钟祥市国税局、钟祥市工商局、湖北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对湖北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等人进行询问调查。在此期间,省食药局有关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多次批示和亲临平江指导办案工作。

处理结果

2018年6月15日,县公安局对此案予以刑事立案。涉案人刘某(现外逃)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追捕。

释法评述

该案案件性质恶劣,安全隐患极大。当事人刘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时,鉴于刘某非法经营药品的经营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