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十二月(禁止违法发布虚假广告)

来源: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018-12-1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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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江县总代理李某从事玛米力奶粉总代理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经查证发现,李某在平江县水运安置小区从事玛米力奶粉的销售,房间内有未配送的玛米力奶粉宣传手册共计200份,在库存的玛米力奶粉宣传手册上标注有:“100%欧盟原装圆罐进口奶粉,100%国际校准多项国际认证,在管理体制和生产流程都严格遵循欧盟ISO、GMP、HACCP的标准。在原料的选取上,所有的原料全部产自于欧盟,产品中所有的营养成分都百分百符合欧盟的要求,经过欧盟、中国等多部门质量检测,产品百分百安全可靠。玛米力五大优势:1、胆碱:提高免疫力、抗病毒;2、乳糖:口感清淡、预防宝宝偏食、促进钙吸收;3、DHA&AA:促进脑部、视力、神经发育;4、乳清蛋白:促进消化吸收;5、膳食纤维:增强肠道健康。公司地址:广东深圳罗湖区人民南路华民大厦21C,公司名称:申维健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55-25155317等内容。通过对玛米力奶粉平江总代理李某的调查询问得知,该奶粉的宣传手册由申维健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湖南区业务经理肖某提供。

本局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肖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肖某于2010年就职于申维健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工作6年后升任湖南区业务经理,2017年1月15日,当事人为了提升湖南区玛米力奶粉的销售量在未向公司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同湖南一佳公告签订广告印制合同,并以1元每份的价格印制印有上述内容的玛米力奶粉宣传手册10000份。共计印刷费10000元。宣传手册上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数据来源及证明材料。同年当事人将该10000份宣传手册配送到湖南省各个县级代理商处,其中于2017年11月份配送给平江县总代理李某300份。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利用宣传手册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第一百三十条之执行标准(一)之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释法评述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连接: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