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介绍

来源:本站原创 2017-07-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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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区县试点,救助标准是由各区县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制定,导致救助标准有高有低。为保证困难群众真正看得起病,通知首次明确了医疗保险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共四类救助的最低标准。上半年内,各区县将按照这四类标准,再出台等于或高于这一标准的救助线,且同一区县实行城乡统一的救助标准。

通知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包括七类: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1、2级)残疾大学生;其他低收入人员。

办理医疗保险救助不用特别跑路。每年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期间,乡镇(街道)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要设立困难群众参保受理窗口,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参保,由民政办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现场认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学校办理,缴纳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

“对于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在具体报销费用时,只需划一下医保卡,能报销多少,自己负担多少,一目了然。”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已有20多个区县实现一体化管理,年内所有区县将全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