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

来源:岳阳市政府网 2013-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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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

    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时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费满1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终止劳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的。但如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即使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亦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A、在试用期内;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2、享受待遇的期限和标准

    城镇户口的参保对象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  可按规定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①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期限可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每月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标准发给门诊医疗费,与失业保险金按月通过银行捆绑发放。

    ③住院医疗补助金。患病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

    ④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以其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供养1人发14个月,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发22个月)。

    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每满1年,按当地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