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来源: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09-0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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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2016]74号)精神,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文件第四条“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资金运行情况的测算分析,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经管委会研究决定:

一、停止办理在湖南省外的异地购房提取和贷款业务。按照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的原则,即日起停止办理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湖南省外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暂停执行岳住委办[2015]6号文件中“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年限”的条款,恢复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5号)的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三、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请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四、因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购房期限的认定调整为“以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预告许可证、备案登记卡)的登记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的购房行为,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超出此规定期限将不予办理”。

以上规定自2016年9月5日起开始执行,以往规定有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