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21-04-2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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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医保字〔2020〕1号A类  同意公开

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8号建议的答复

 童绚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平江县现有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4000余人,有33家困难企业仍以集体管理的方式缴纳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费用,合计1392人,做到了中央规定的不与原所属企业脱钩,但另有2000多退休人员,由于国有企业破产后整体清算,原企业已不存在,且行政管理人员一并清退,无法实行统一管理,由退休职工本人自行到医保局缴纳每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用。

二、政策依据

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目前平江县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严格按照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意见所指的参保范围是应参加而由于企业原因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具体包括:一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依法关闭破产,因变现资产不足,未能按规定提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二是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市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三是长期亏损且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四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困难企业职工。

三、缴费标准和待遇

根据湘劳社政字[2007]11号文件规定:(一)“对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和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统一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共缴纳10年”;(二)“以上人员均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住院统筹,不建个人帐户,同时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互助(2020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用为150元/年),享受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我县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0日

 

 

承办负责人:童艺珍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汤凌云  1536740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