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平江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为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瞻仰、祭奠环境,在全社会树立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风尚。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平江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保护级别: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
范围1:西抵东兴大道,以烈士陵园牌坊为界;东抵平江大道以人行道为界;北抵美景华城、尚德园、安置区以围墙为界;南抵平江印象城、百花大道隧道、凯旋世纪城以围墙为界,面积为206075平方米,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范围2:位于汉昌街道城西村大仙山公园内,面积为52576.98平方米,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的活动。如有违反,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