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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的解读说明

来源: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 2020-06-2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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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政管理、禁渔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保护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起草了《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6年11月30日,农业部第2474号公告批准我县建立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内常年禁渔。在2015年发布的《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重要河道禁渔工作的通告》(平政告〔2015〕6号)中没有包含保护区,仅对汨罗江流域进行禁渔期规定,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库等天然水域并没有进行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无法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禁渔期禁渔区及禁用渔具进行界定。2018年10月31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汨罗江水域限制垂钓的通告》(平政告〔2018〕13号)对禁用钓具没有包含当前常用钓具,汨罗江限钓区域分段与农业部水生生物保护区十年禁捕精神有冲突。2019年12月11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我县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平政告〔2019〕12号)禁渔区禁渔期表述民众理解有歧义,需要针对性添加罚则。同时,针对保护区管理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和法律规定。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文件要求,为更好保护好保护区水生生物和水生态环境,有必要重新修订《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我县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平政告〔2019〕12号)通告。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告》

《湖南省渔业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湘江干流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HNPR—2013—00020 湘政函〔2013〕7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重要河道禁渔工作的通告》(平政告〔2015〕6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通告》(平政告〔2015〕6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我县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平政告〔2019〕12号)

三、起草过程

该通告由平江县渔政管理站起草。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省市文件、会议要求,并根据当前渔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困惑和法律障碍进行了深入分析。

四、主要内容

起草的《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第一部分是通告制定的依据。

2、第二部分是规定了天然水域禁渔区和禁渔期。

3、第三部分明确了禁捕限钓要求。

4、第四部分列出了暴力抗法处理和举报电话。

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

2020年6月24日


》》相关文件: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平政告〔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