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2-2024342
  • 统一登记号:PJDR—2022—01012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9-15
  • 信息时效期:2027-09-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22〕10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救治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9-1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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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2〕10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救治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救治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平江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监护和救治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二级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

(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成立平江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委政法委分管平安建设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县平安办、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县司法局等单位为成员。县平安办负责组织、协调联席会议的召开,县卫健局具体负责议题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县委政法委副书记任总执行人。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管控工作由县卫健局负责,平安办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队伍,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每季度通报一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理、救助工作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县财政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治疗

第四条 对排查、发现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或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可以居家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所属乡镇(街道)或单位要及时落实居家管控措施。成立由联点干部、乡镇(街道)平安办工作人员、民政干部、派出所干警、乡镇(村)精防专干、乡村医师、村(社区)干部、监护人、社区民警组成的居家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服务小组,做到对所服务的居家患者了解病情、熟悉用药、掌握动态。辖区民警每月一次,办村干部每半月一次,村干部和村医每周上门一次,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按时给患者服药。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协助其办理精神残疾证,落实低保待遇。对家庭条件困难的居家治疗对象,乡镇(街道)应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 按属地就近原则,本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救治,定点在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医院)。对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或政法机关应强制送医院治疗。居家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恶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的,监护人应及时向管控服务小组报告,并随同送医治疗,履行相关手续。治疗期满后经鉴定可以居家治疗的对象,由四医院通知当地政府、村(社区)负责人和监护人接回。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出院患者的本县户籍监护人,由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并强制送回。

病人强制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肇事肇祸能力,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四医院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强制机关批准后办理出院手续。

四医院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实施诊断和风险评估的人员应当为精神科主治医师或有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对符合住院指征,收住监管在四医院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政策综合报销后的自负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四医院提供各乡镇(街道)患者的住院明细及费用清单,经县医保局、平安办核实后,由县财政局每半年拨付一次到四医院。经评估可以出院居家服药的,符合门诊慢特病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并由县四医院指导协助办理申请手续。对需要长期住院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每年7月份由县卫健局邀请相关专家会同平安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研究确定。凡被确定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患者,以及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和特困患者,在医保报销上,医保部门要发挥医疗救助职能,安排专项资金。其他精神障碍患者及此项规定住院对象监护人自愿送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不适用以上住院报销政策。

在四医院住院治疗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困难精神障碍患者(以县民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对象及县医保局系统维护的信息为准)在住院治疗期间实行伙食补助、补贴标准为22元/人/天,由四医院提供住院患者名单、住院天数经县平安办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从各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经费(综治经费15元/人)中提留3元/人用于该辖区患者伙食补贴费用结算,伙食补贴费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四医院。

根据物价的涨幅,住院人员的伙食费补助,实时调整,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对患者肢体缺失或功能障碍、严重心脑血管等躯体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临终关怀期生活照料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监护人遗弃和困难精神病患者,患者户籍属地乡镇(街道)应主动做好监护人思想工作,督促履行监护义务,及时支付生活照料费用。同时,县公安局对遗弃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如监护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则由县民政局从民政救治经费中适当支持。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平安办、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局、残联等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一)县平安办负责督导全县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和集中救助治疗工作;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强制医疗、集中救助治疗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召集召开全县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和集中救助治疗联席会议,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

(二)县公安局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处置,对其采取相应保护性约束措施,制止危害行为。 

县公安局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须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四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三)县民政局定期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卫健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肇事肇鼍裾习颊叩木戎ぷ鳌8涸鸾檎也坏浇资舻牧骼似蛱终厥抡鼗鼍裾习颊咚椭了囊皆航姓锒虾途戎巍�

(四)县卫健局对全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疑似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与公安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监督四医院按相关业务要求开展救治工作。督促乡镇(街道)卫生机构,配合乡镇(街道)及时掌握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药、病情等动态基础信息。对居家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和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的规定提供服务,纳入随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安排。

(五)县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健部门。依照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办理《残疾人证》,并发放至其法定监护人。

(六)县医保局按照我县实际,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政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

(七)县司法局负责联系、协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四医院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司法鉴定。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八)县财政局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岳市综治办发〔2016〕2号)等文件要求,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救助工作的专项经费保障,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县乡村振兴局对排查出来的家庭贫困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时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监测范围,落实精准帮扶政策。

(十)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单位负责督导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资和集中救助治疗工作;负责督导辖区内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五包一”管控措施,严防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负责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助治疗的审核,负责做好被收(救)治人员的死亡善后处理工作。

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协助卫健部门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向公安、民政等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和治疗出院后的该类病人的救助。

第五章  监护人职责

第七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确认: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的村(社区)或民政部门同意,可以担任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的村(社区)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二)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外地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八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对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和治疗康复护理,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及公安、卫健、民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护送至四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及时领回监护。 

(三)不得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放任或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出逃和流浪时负责领回监护。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  工作措施

第九条 做好全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是我县加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严格管理、提高实效。

(一)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年七月份召开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副县长主持,平安办召集,县卫健局提出议题,研究解决当前工作的难题,部署后一段工作安排,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可由执行人或执行人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召开。

(二)建立信息监测制度。县卫健局负责采集掌握就诊精神疾病患者和司法鉴定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做好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对接;县公安局采集掌握精神障碍患者肇祸肇事信息;县残联采集掌握办理精神残疾证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县民政局、司法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结合自身工作采集掌握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县卫健局汇总,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三)建立动态评审机制。由县平安办牵头,公安、卫健、医保、民政、残联和四医院成立工作专班,每年7月开展一次摸排评审,动态调整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册。

(四)建立交接管理制度。精神障碍患者交接方式坚持谁送谁负责的首送负责制,县卫健局配合县公安局查清其原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负责。对疑似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收入住院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属地政府民政部门加强临时管控,并及时进行司法鉴定,确诊后按正常程序送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完善交接手续。对确诊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紧急处置后送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时通知病人所在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病人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并送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凭乡镇(街道)救助通知书和经济责任担保开展治疗服务。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归属地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于病人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医疗救助通知书,并送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凭借县民政局救助通知书开展治疗服务。如公安机关将病人送入医院2日后,相关单位仍未出具救助通知书或不办理经济责任担保,医疗机构将向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领导小组报告敦促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处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好转出院,或因其他原因结束治疗,签字办理住院手续的相关部门应协调属地乡镇(街道)将病人遣送回原籍。

(五)建立治疗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组建由分管平安建设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居住地村(社区)干部、精神病防治医生(以下简称精防医生)、监护人(单位)、社区民警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为成员的联合管理小组,督促协助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或近亲属进行监护治疗。对高风险精神疾病患者,联合管理小组要动员监护人送院治疗,协助解决其经济困难,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治疗措施;对暂时无法住院的,要与监护人签订责任书,保障服药,加强访视。对中等风险精神疾病患者,联合管理小组要与监护人建立联系,保障服药,加强访视。对低风险精神疾病患者,联合管理小组要掌握动态,加强社区康复。

(六)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县联席会议要深入各乡镇(街道),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实施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漏管失控,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或恶劣社会影响,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督查督办保障制度。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的决定或县长办公会议作出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开展督查活动。及时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约谈和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进行问责,确保交必办和办必果。

(八)建立以奖代补监护费保障制度,经摸排认定的三级及以上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监护费补贴,补助标准2400元/人/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住院患者按实际住院天数核算监护费,经县平安办核实,年终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四医院,居家治疗的患者直接拨付至监护人个人账户。

(九)为从根本上解决肇事者赔不起,政府赔不得,不赔不公平的“老大难”问题,实行对三级以上的患者“治安保险”,县平安办负责确认参保单位,县卫健局具体落实,经费按200元/人/年,由县财政局拨入县卫健局。

(十)新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在未进入管理名单前,当年产生的住院医疗及其他费用可按本方案享受政策。

第七章  事件处置

第十条 对于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突发性暴力事件,监护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单位负责人。接警后公安机关要迅速赶赴现场,依法处置。居家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服务小组成员要及时控制事态,确保不恶化升级和造成再次危害。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要做好善后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安抚受害者家属,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如有违反,严格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遇到政策变化,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