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2-1944365
  • 统一登记号:PJDR-2022-00002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4-20
  • 信息时效期:2027-04-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22〕1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平政告〔2022〕1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2-04-2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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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我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修复全县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重点水域严格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1.我县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义大桥至伍市汨罗界)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常年禁捕禁钓。

2.其他天然水域除“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休闲垂钓外,全面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行为,禁渔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为期10年。

二、违法违规处罚

1.制造和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电鱼、炸鱼、毒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渔具、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汨罗江等重点水域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的,依法责令限期捕回并予以相应罚款;违反规定进行垂钓或者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4.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违反捕捞许可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6.捕杀、伤害、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大鲵等珍贵濒危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30-6223123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在全县重点水域实行禁捕限钓的通告》(平政告〔2020〕7号)同时废止。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