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平江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为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培植财源,壮大财力,促进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条 在我县注册并依法纳税,对县外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生产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并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含已入驻我县企业变更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在我县缴纳各项税收总额每年度不低于300万元;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符合我县产业布局和支持方向;
(五)5年内企业注册地址不从我县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
第二条 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以及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总部企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总部企业在我县新办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由县贸促会牵头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以下财政扶持:
(一)凡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原则上入驻县内现有总部经济大楼。对企业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购置之月起按该房产在县内实际缴纳房产税的100%每年度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总部经济大楼办公用房市场租赁价格给予50%的租金补助,补助年限为5年。
(二)对确需购地自建总部基地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经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自然年度年纳税达到300万元,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企业或个人在我县按要求投资建设总部大楼,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县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其招引入驻总部大楼的所有经营个体所缴纳的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总额的15%扶持该投资主体,扶持期为5年。
(五)对在我县年度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特别重大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将生产环节(符合我县产业要求)迁入本县的,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天岳新区落户,并享受《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平政发〔2018〕10号)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引进优秀人才。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企业不超过6名,年纳税1000万以上的企业不超过10人),按照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薪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
(二)对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在我县购置总价50万元以上商品房的给予房屋成交价10%的购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租赁住房的每年给予5000-8000元的定额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企业人才的社会保障卡中加注或共享企业人才身份信息。企业人才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各种优惠便利手续。
(四)总部企业员工及家属,在落户、就读、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协调管理机制。在县贸促会设立总部经济协调服务办公室,统筹协调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手续办理、奖补审核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八条 总部经济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不得改变其用途。总部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一)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的;
(二)经复查连续两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将注册地址外迁或减少注册资金的;
(四)有偷税、漏税行为,或将税收转移到外地的;
(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失信记录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第十条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总部企业,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依法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涉及变更名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备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县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数额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审核。奖励补贴资金采取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在同一年度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县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按“一事一议”方式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0〕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入驻的总部经济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