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平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19〕9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具有平江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平江县城镇非从业居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在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十四个标准中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及县城乡居民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县城乡居保中心”)的职责: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做好宣传、培训、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负责全县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制定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操作规划,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全县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出保险、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负责参保对象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县税务局做好居民养老保险费年度基金计划的下达、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核算工作,与金融服务机构衔接做好享受居民养老待遇对象的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县税务局职责:负责全县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负责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政策和征收方式的宣传、培训;负责与省、市局联系做好数据维护工作,及时解决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与县人社局及县城乡居保中心做好居民养老保险费入库对账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任务的预算、下达工作;负责牵头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征收年度考核工作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核实与核定工作。各税务分局、税务所要加强与所辖乡镇、园艺示范中心社保站、民政办、财政所的联系,协同做好所辖乡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的核实,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缴费方式宣传,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进度督促,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参保面稳定提升。
第六条 乡镇、园艺示范中心及乡镇社保站职责: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工作;负责辖区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的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搞好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搞好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向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及时报送要求的相关报表、资料等。
第七条 村(居)委会联络员职责:做好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思想工作,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做到应保尽保,以便享受政府的政策优惠;及时办理到龄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手续,申报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不贪污、不挪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未满60岁特困供养对象的鉴定、核定和统计,并向县城乡居保中心和县税务局提供应享受政府代缴或补偿对象的名单。县残联负责全县一、二级残疾人的等级鉴定、核实和统计,并向县城乡居保中心和县税务局提供可享受政府代缴或补偿对象名单。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核实,并向县城乡居保中心和县税务局提供人员名单,负责政府缴费资助工作。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乡镇社保站将村(居)委会联络员报送的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无误的,正式录入湖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完成参保登记工作,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同步推送到县税务局“金三”社保费征收系统。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保中心向县税务局推送缴费人参保登记信息后,缴费人可以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方式,缴纳当年度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涉及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的,需要到县城乡居保中心进行历史补缴信息推送,再按县税务局现有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每天应进行汇总缴费入库,及时反馈给县城乡居保中心进行对账和权益登记。
第十二条 县税务局缴费方式:缴费人凭身份证到各办税服务厅缴费;缴费人凭身份证到商业银行(县农行、建行、中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各网点缴费;缴费人通过县建行、县农行在各村(居)委会安装的智能POS机刷卡缴费;缴费人通过智能手机下载湘税社保APP缴费。
第十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限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参保人员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按第十二条规定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缴费,缴纳当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当年政府缴费补贴到位。逾期未缴造成政府缴费补贴不能到位的,责任自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和县城乡居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税务局每年要将与县城乡居保中心核对无误后的所有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打印,经双方确认盖章后,由乡镇社保站在相应的村(居)委会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示情况有不同意见的,乡镇社保站应及时向县税务局和县城乡居保中心反馈,便于及时查明原因,迅速纠正,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明确班子成员分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居)委会配备1名联络员;按时完成年度居民养老保险费目标任务;各村(居)委会联络员务必确保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资金绝对安全,做到居民养老保险费无贪污、挪用情况发生;相关表格资料及时上报;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完整、齐全等,各项工作按时或超额完成的,由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和县城乡居保中心根据考核情况联合向县政府推荐为优秀单位,贡献突出的个人推荐评为优秀个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排名后三位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存在失职或失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贪污、挪用基金的,取消相关村(居)委会联络员资格,乡镇专职工作人员调离社保站岗位,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考核办法
1.对村(居)委会按完成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为基数支付工作经费。年度内,按实际完成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为基数,按1元/人标准支付工作经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在80(含)--90%(不含)范围内的,按1.5元/人标准支付工作经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90%(含)--100%(不含)的,按2元/人标准支付工作经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0%及以上的,按2.5元/人标准支付工作经费。
2.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居民养老保险费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给予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90%以上的乡镇,按以下原则推荐、确定优秀单位:年度目标任务2万人以上,且排名前三名的乡镇;年度目标任务1-2万人,且排名前三名的乡镇;年度目标任务1万人以下,且在排名前二名的乡镇。对评定为优秀单位的乡镇颁发奖状,予以通报表扬。对获得优秀等级的乡镇,由乡镇自荐,即1万人以上乡镇推荐3人、1万人以下乡镇推荐2人,经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和县城乡居保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认定,对被评为年度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优秀个人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有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