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平江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县城规划区以外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在辖区的集镇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在县城规划区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商品、服务等商业和公益广告,包括:
㈠利用各类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以及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屏幕、实物造型等广告;
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船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㈣利用户外其他形式设置的公益及商业广告。
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城市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规划、交通、应急管理、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备案号J-2010)。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 城市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归国家所有,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占用其他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县城规划区设置固定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县城规划区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㈠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㈡广告发布白天和夜间的实景效果图;
㈢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规划部门许可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广告经营资质证书副本;
㈣以车身广告形式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示的符合交通安全的证明;
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登记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㈠《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㈡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㈢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县城规划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照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登记证号、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牢固、安全,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因户外广告设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㈡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县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㈢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进行安全检测的户外广告,每年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五条 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活动必须依据《户外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县文明办指导协调下开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监管和户外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及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户外公益广告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各类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应当确保整洁、安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规划一定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其广告位;擅自转让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回,且不予任何补偿。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发布户外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的户外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并在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应当约定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时长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征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处理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因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或重要活动等需要临时征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县文明办统筹安排,严格把关。
(二)户外公益广告的制作、发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核拨。
(三)因政府工作需要,指定性安排临时设置的宣传标语、条幅、广告牌等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由设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户外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禁止性规定。
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5.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㈡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1.在主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2.在主干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上设置广告;
3.在主干道路灯杆上设置广告;
4.在广场公共场所和县城规划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设置广告;
5.在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设置广告;
6.沿街悬挂布幅(横幅、条幅、巨幅);
7.在主干道设置彩虹门;
8.依照平江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有关规定应当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三)门店广告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外伸长度1.5米以内,高度0.8米至1.2米间;
2.同一街道必须统一伸出长度、统一招牌高度、统一招牌底板造型和色调,保持牌面整齐,不得参差不齐;
3.特殊行业有特定要求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特定设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批准依法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知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因其他情况需要变动或者拆除户外广告的,必须事先征得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帮助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不准限制和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由广告经营者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因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