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打击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我县防范和打击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手段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二、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损坏财物等行为,按照具体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依法予以没收。
四、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控制“虚荣奢侈”消费,杜绝参与赌博,已陷“套路贷”的受害者要保留收集有力证据,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六、已涉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应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凡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出于他人胁迫、诱骗参与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七、鼓励公民举报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