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河长制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江河库保护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江河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违者经责令后仍不拆除、恢复原状的予以强行拆除,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在江河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违者限期清除,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渔船。
四、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填埋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放射性物质、工业废渣、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汞、镉、砷、铬、铜、氰化物等);严禁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五、严禁在江河库进行违规取土、开矿、淘金等行为,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六、严禁在湿地内开(围)垦、取土、填埋、排污、破坏野生物栖居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以及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七、严禁向江河库内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经营性污水污物,违者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八、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者经责令整改仍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严禁在江河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洗)砂,未经依法批准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扣押设备,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禁养区建设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从严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