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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来源:县人民法院 2022-09-2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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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李某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及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及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六万零八百四十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李某甲等11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其用于犯罪所用的财物,追缴其违法所得。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吴某先后与黄某、何某合伙贩毒,贩卖毒品给其下线袁某等人及吸毒人员,且与李某甲多次购进、较长距离运输毒品。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份,吴某联系李某乙让其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共计210840元。

2021年11月,袁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其亲人、朋友的资金账户转移毒资,共计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李某甲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黄某等8人的行为构成犯贩卖毒品罪,袁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洗钱罪,李某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