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动态 > 部门动态

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县人民法院 2022-05-25 11:42
| | | |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于2020年6月向张某借款30000元。李某于借款当天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月息三分。另外,双方还约定了每月600元的托管费用,张某陈述该笔费用系用于保管李某质押在张某处的车辆。后李某经张某催告未及时还款,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并依约支付利息及托管费用。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标准设定了上限,对于利用“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种名目,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法院应当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三分的利息约定基础上,又约定由李某每月向张某给付600元的车辆托管费用。但托管车辆行为本身系为了保障张某实现债权,而非向李某提供服务。托管费用的实际受益人系张某,该笔费用的约定实际上是在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剩余未还本金24000元,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持了张某的利息请求。对于约定利息及托管费用合计超出法定利率标准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有利于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出借人将自己的财产借与他人,可以依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利息收益。借款人借取资金,可以用来便利生活、发展生产。但若不对利息标准加以约束,可能导致种种社会乱象。规范民间借贷利息,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因此,我国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也对高利放贷行为予以打击。(涂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