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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合伙人间无相互信任基础,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

来源:县人民法院 2022-05-2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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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合伙纠纷案,合伙人之间因矛盾重重,丧失了相互信任的基础,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伙协议。

2021年6月原告张某、李某与被告王某三人决定合伙经营某品牌服装店,三人约定平均投入合伙资金,由张某、李某负责日常经营、销售,王某负责财务、进货,合伙期限为一年。服装店实际经营不到半年后,由于在是否继续投入资金、经营模式上存在根本分歧,双方产生矛盾,12月开始服装店未再经营。张某、李某与王某就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清算,王某分别出具了凭证,就合伙后续问题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张某、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由王某支付垫付的合伙资金。王某主张合伙协议未到期,不同意解除合伙协议。

法官审理后认为:合伙关系是建立在合伙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张某、李某与王某之间虽然没有约定个人合伙解散的事由,但是自双方2021年12月产生矛盾后,双方合伙经营的店铺已经停止经营并且就前段合伙财务进行了清算,现在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已无互相信任共同经营合伙事务的基础。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法官认为继续履行合伙事务容易陷入合同僵局,对于双方来讲都是不利的条件,对于王某认为合伙期限未满一年不同意解除合伙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协议。(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