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机构名称

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办公地址及电话

汉昌街道碧潭路100号

0730-6222172

负责人

吴强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责

  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专项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拟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和规划全县工业产业投资布局;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负责工业与信息化领域的产业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县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四)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企业减负工作。

  (五)组织拟订全县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抓好重大工业项目的督查与协调;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重大项目,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研究提出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及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服务与协调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除县国资局负责的以外);推进全民创业。

  (七)负责工业节能工作。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参与编制全县生态建设规划;参与协调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研究全县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关的改革政策;指导推动节约用电,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全县电力资源配置和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编制并实施全县年度发用电计划;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发布市场信息;协调解决电力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电力价格政策,参与电价整顿、调整和改革工作。

  (八)综合协调工业经济运行中与公路运输以及通信、邮政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保障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

  (九)组织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全县信息化建设。

  (十)制订全县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处理。

  (十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划,协调全县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

  (十二)负责推动软件业及信息服务业发展;组织制订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技术开发和相关产业发展。

  (十三)指导全县工业、信息化领域人才开发与培训工作;开展人才和智力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直管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及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负责县直工业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企业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做好县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引导和协助企业加强管理,指导企业改革改制、新产品开发、新项目引进,为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做好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抓好企业的稳定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六)组织实施县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县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与配套。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科技计划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引导计划等各类县级科技计划;负责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实施;牵头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十八)牵头组织全县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十九)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县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县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

  (二十)主管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县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归口管理和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及特色产业化基地建设;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相关工作;指导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参与高新创业投资有关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二十二)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县级科技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组织拟定全县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共建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二十三)拟订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二十四)拟订全县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二十五)负责全县科技人才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十七)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指导、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组织、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与培训工作;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负责专利的申报、咨询工作,指导、协调专利项目的转化、引进及实施;组织制定全县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规划的实施。

  (二十八)研究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势态,为县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服务。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应用与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小企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以省、市、县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技术依托,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企业诊断服务,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员工培训以及其他培训业务。对接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

  (二十九)贯彻落实地震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三大体系建设。

  (三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