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六月(禁止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018-06-2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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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8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投诉举报,称XXX公司(下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经营销售的“本特利丹麦风情提子味蛋糕”和“牙痒痒手磨豆干香辣味”超过保质期。

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在散装称重食品柜台上陈列有晋江佳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质期为90天的“本特利丹麦风情提子味蛋糕”19个,重1.052kg,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04日,销售单价为32.00元/kg;晋江佳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质期为90天的“本特利丹麦风情提子味蛋糕”5个,重0.266kg,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销售单价为32.00元/kg; 长沙牙痒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质期为9个月的“牙痒痒手磨豆干香辣味”10个,重0.214kg,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1日,销售单价55.80元/kg。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共计货值金额54.1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并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三、释法评述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会发生品质变化,产生大量致病细菌,如果食用,则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否则,一旦发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连接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