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方式:
(1)部门核验:由行政审批单位和证明出具单位主动核查该证明信息,无需申请人来提供该证明。
(2)告知承诺: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3)开具证明:通过系统流转开具证明。
(4)数据查询:通过调用各部门的业务系统相关查询接口来获取相关信息。
(5)直接取消:无法律效力,法无规定一律取消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