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2691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19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5-08-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新建民用液化气、汽车加气站审批程序

来源:城管局 2015-08-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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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加气站需要具备的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拥有符合县市建设部门规划要求的自有或租赁的加气站建设经营用地。
    3、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供应渠道,与燃气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供应协议。
    4、加气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5、具有燃气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新建加气站的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县燃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地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核——地区发改局下达立项批复——办理规划、国土、消防、气象、安监、环保、建设部门手续——开工——企业做好施工监理记录——验收隐蔽工程——完工——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验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法律文件——与燃气管理部门签订《经营管理承诺书》——下达批准开业文件。
    三、新建加气站的具体步骤:
    1、申请人从事燃气零售经营,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提供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包括:①县市主管部门签署了意见的请示和县市出具的选址考察意见;②《燃气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③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气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④企业的建站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工艺流程图、效果图);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⑥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⑦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⑧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或审查意见)。
    2、以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燃气管理部门依据《燃气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
    4、企业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安监、气象、环保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站。
    5、加气站隐蔽工程竣工后,向消防、防雷、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
    6、企业分别向国土、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7、企业落实完成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后,企业向地区商务局提交如下法律文件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⑴要求准许开业的申请;⑵企业与燃气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供应协议;⑶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⑷规划和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⑸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⑹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⑺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气站(点)《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⑻地区质监局核发的或生产厂家出具的气罐检定证书、加气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⑼燃气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任职资格证书;⑽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⑾制定的加气站《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具体落实情况说明书;⑿加气站施工监理记录;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地区燃气管理部门下达批准开业文件。
    四、执行政策依据:
    1、《燃气发展规划》、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五、说明:对加气站进行搬迁建设视同新建,审批程序依照本程序执行。
    
    
    
    
    

   燃气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经济类型:
    经营方式:
    出租方及特许方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
    从业人数:
    联系人:
    加气站名称:
    加气站及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建站地址:
    加气站经营项目:□国有企业 □外商独资 □自有经营
□国有参股企业 □合资中方控股 □租赁经营 □民营企业
□合资外方控股 □委托管理 □特许加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租赁及特许合同期限:
    总资产: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占地面积(m2):
    罩棚面积(m2):
    液化石油气罐总容量(m3)及个数:
    压缩天然气罐个数总容量(m3)及个数:
    进气渠道:
    企业申报说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加气站经营管理承诺书:
    依照XX相关行业规范,本单位向燃气管理部门作出以下依法经营的承诺:
 一、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不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燃气;加强计量管理,不克扣气量;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燃气,不经营走私燃气或来源不明的燃气;不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燃气气价格或低价倾销。
 二、建立燃气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燃气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不得向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
 三、应对加气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保证将《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到实处。
 四、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牌(举报电话)。
 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气罐、加气机、电气管线的完好,防止燃气渗透。
 六、不擅自改建、扩建经营场所、改动和增加加气机。变更燃气经营有关事项(如歇业、停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需要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七、接受燃气管理部门对加气站进行的年检和日常检查,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
 八、本单位保证提供之材料全部真实,并自觉接受商务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其它有关法规及规范规定,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单位: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