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2715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8-13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8-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公开信(之九)

来源:城管局 2013-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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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大家好!近年来,我们高兴地看到,在全体市民的努力下,县城变化日新月异,各类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广大市民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但是,目前有一种现象值得重视,这就是,社会上人为损坏公物的现象仍然不少。这种行为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应当坚决摒弃!
我们这里所讲的公物,是指公共场所中供大众使用、为市民生活带来便利和益处的各类公共设施。如公厕、路灯、道路、花草树木等。有的车辆超载或履带车上路,给城市道路带来损害;有的公共场所如公厕的水龙头、绿化带、喷泉喷头等遭人为破坏;有的损坏残疾人用物如盲道砖;有的折花踩草、破坏各种路灯和景观灯设施等等。
公物,虽然由政府投资修建安装,但惠及的却是全体市民。我们每天走出家门,无不在享受公物给我们带来的各种便利。从另一个层面上讲,每一个市民都是纳税人,公物遭到破坏,其修复费用同样来自于市民,政府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公物既是公共的,也是我们自己的,每个市民都应当像爱护自己家里的东西一样爱护公物,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损坏公物的行为。
人为损坏公物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毛主席提倡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有一项就是损坏公物要赔。能否爱护公物,体现了一个人的道德素质,代表着平江的道德形象。损坏公物的行为只会给平江人丢脸。这种行为在给家乡父老抹黑的同时,也使平江人走出去让人瞧不起,一个连公物都不懂得爱护的人,其道德水准可见一般。
人为损坏公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爱护公物既体现了一个人的文明素质,也展示着城市的文明程度,是现代文明的最起码的要求,是现代文明的底线。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像爱护自己的东西一样来爱护公物,在为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让更多的人也能够充分享受公共福利。具体做到:不随意侵占、挖掘道路,破坏盲道;不超载上路和直接使用履带车辆辗压城市道路;不随意砍树、折花踩草;不故意损毁桌凳、路灯和护栏设施;不故意损坏公共场所用水设施和其他各类设施等。同时,我们大家都应加入到“文明大家行”活动中来,制止和举报各类损坏公物的人和事,拿起手机或照相机将这些不文明的人和事拍摄下来,予以曝光,并交给城管部门作为执法依据,我们将根据证据的价值给予相应的奖励。
人为损害公物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凡是强争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共文物,情节严重的,以寻衅 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条其中也包括“损毁公共财物”,只不过是情节轻重而已,所以每个市民都不可掉以轻心,决不能以身试法。
市民朋友们:爱护公物做起来很简单,许多爱护公物的事仅仅是举手之劳。但往往举手之劳也并非人人能够做到,因此,我们要相互劝导,自觉做一个爱护公物的人、做一个具有社会公德的人、做一个文明市民、做一个养德守法的人。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维护我们这座美丽的城市,为平江的美好明天而共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