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2692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19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5-08-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城管局 2015-08-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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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行时间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废止。
   二、管理范围
   1、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2、部分环境保护管理
   3、园林绿化管理
   4、市政管理
   5、部分工商行政管理
   6、城市道路管理
   7、城市燃气管理
   三、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5、《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8、《城市绿化条例》
   9、《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四、处罚细则
   1、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脏物,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处40元罚款;不听劝告,或不纠正违法行为,或有故意行为的,处100元罚款。
   2、随地吐痰的,处40元罚款。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每发生一处,罚款100元。
   4、在城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每处罚款5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100元。
   5、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50元。
   6、不履行卫生清扫保洁义务,造成责任区内有明显垃圾的,罚款50元;不清运或处理,造成垃圾或粪便溢出容器,污染环境的,罚款100元。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100元。
   8、在城区范围内,擅自饲养家畜家禽2只以下,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罚款100元;2只以上,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罚款200元。
   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设置2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设置2平方米以上的罚款1000元。
   10、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非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1平方米以下,罚500元;1平方米以上罚款1000元。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擅自拆除垃圾桶的,每拆一只罚款500元;擅自拆除垃圾围的,每拆一只罚款1000元;擅自拆除其他设施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恢复费用或更换费用另计。
   12、轻微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可以恢复的,罚款100元;损坏较为严重,可以恢复的,罚款200元;损坏严重,可以恢复的,罚款500元;损坏严重,不能恢复原状的,罚款1000元;恢复费用或更换费用另计。
   13、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罚款100元/处。
   14、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100元/处。
   15、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非城市道路)的,罚款100元/处。
   16、在市区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罚款100元。
   17、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罚款100元。
   18、乱停、乱放摩托车的罚款50元;乱停、乱放轿车的,罚款100元。
   19、以篮担形式擅自摆设摊点的,每篮担罚款200元;以车辆(含三轮车、板车、汽车)形式擅自摆设摊点的,每辆次罚款2000元;以其他形式擅自摆设摊点的,占用面积在一平方米以下,罚款200元,占用面积每增加一平方米,加罚200元。超出商铺铺门(卷闸门或玻璃门)以外摆放和悬挂物品的,每处罚款2000元。本条处罚总额不超过3000元。
   20、向车外抛弃废弃物的罚款1000元;向车外倾扫废弃物,污染面积一平方米以下,罚款2000元,污染面积超过一平方米的,罚款3000元。
   21、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每台次罚款2000元;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罚款2000元/车;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每台次罚款3000元。
   22、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罚款3000元。
   23、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3000元。
   24、超过核准时间期限发布户外广告的,每超过5天罚款1000元;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面积没有超过原核准面积的,罚款5000元;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且面积超过原核准面积的,罚3万元;发布数量超过核准的,每超一处,罚款2000元。本项罚款总数额不超过3万元。
   25、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6、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占地1平米以下的罚款50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处罚款50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7、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8、单位向不同的地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每次罚款5000元,单位向同一个地方随意倾倒垃圾视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每增加一次加处罚款5000元,总数额不超过5万元;个人向不同的地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29、损坏绿地1平方米罚款2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200元,罚款数额不超过1000元,赔偿价值另计。
   30、损坏树木的按损坏价值的3倍进行处罚,总额不超过1000元,赔偿价值另计。
   31、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的,树木枝干直径3公分以下每枝罚款300元,直径超过3公分的,每公分加罚100元;树木主干5公分以下每株罚款1000元,直径超过5公分的,每增加1公分加罚500元,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元,赔偿价值另计。
   32、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按损坏绿化设施价值的3倍处罚,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价值另计。
   33、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1平方米以下,罚款5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处罚款500元,总数额不超过3万元。
   34、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1平方米以下罚款10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5、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36、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舞台(含流动舞台)和设促销摊位,或圈围城市道路的,1平方米以下罚款5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500元;擅自架设彩虹门的罚款500元/个;擅自悬挂系留气球的罚款200元/个;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37、机动车上人行道的,对乘用车(除大巴车以外)罚款500元;对3吨以下货车及大巴车罚款2000元;3吨以上5吨以下的货车及大巴车罚款3000元;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货车及大巴车罚款8000元;10吨以上的车辆罚款1万元—2万,损坏路面的损失另计。
   38、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以及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每平方米罚款1000元,罚款数额不超过2万元。
   39、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驶100米以内,罚款1000元,每增加100米加罚1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
   40、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1平方米以下罚款10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0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41、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罚款2万元。
   42、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设置1平方米以下或一处的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平方米或一处加罚10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43、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每处罚款1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
   44、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按施工面积计算,1平方米以下工程罚款5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45、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罚款数额不超过2万元。
   4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10米以下罚款500元,每增10米,加罚500元,罚款数额不超过2万元。
   47、损坏城市道路,按损坏道路价值的3倍处罚,罚款数额不超过2万元。
   48、侵占城市道路l平方米以下罚款500元,每增加l平方米加罚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9、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且未造成影响的,罚款500元;造成一定影响的,罚款1000元;属单位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罚款1万元;造成一定影响的,罚款10万元。
   50、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且未造成影响的,罚款500元;造成一定影响的,罚款1000元;属单位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罚款1万元;造成一定影响的,罚款10万元;
   51、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或使用一处罚款500元,两处以上罚款1000元;属单位行为的,每安装或使用一处罚款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2、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实施一处罚款500元,两处以上罚款1000元;属单位行为的,每处1万元,罚款总数额不超过10万元。
   53、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且未造成影响的,罚款1000元;属单位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罚款1万元,造成一定影响的,罚款10万元;
   54、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造成影响的,罚款1000元;属单位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罚款1万元,造成一定影响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