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2645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04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5-08-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机构及其职能

来源:城管局 2015-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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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各项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督办落实;制订全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汇报;对外联络,后勤接待和政务信息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新闻宣传,信息反馈和城市管理综合调研工作;文书起草、收发,机要、保密、档案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等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
负责本局系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年度考核、社会保障、人事档案;政治思想、党务、监察、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以及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负责编制本局系统内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落实;管理局机关的行政经费,归口管理所属单位的事业经费、业务经费和固定资产;对各项规费、公共资源出让收入和罚没收入进行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编制城市管理装备的配置、保养和更新计划。
四、政策法规股(加挂“执法监察室”牌子)
负责组织城管执法课题的调研,城管执法规范性文件、文书的起草、审查、报批和备案工作;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及执法证件管理,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审查一般程序案件的合法性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听证,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和来信来访工作。
五、行政许可办公室
负责城区内的户外广告,破占道路、渣土运输的设置、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和各类管线的架(铺)设、搭接、挖掘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城市树木的砍伐或迁移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区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主题公园的前置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类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与城市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依法依规收取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各项规费,依法依规组织城市户外广告等公共资源公开出让工作。
负责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规定承担燃气工作的设计、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经营网点)的行为,以及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者燃气企业网站擅自变更、停业、歇业、合并及无故停止供气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无证上岗人员违规充装液化气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使对无资质从事燃气气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法人的行政处罚;对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气安全的修建设施、堆放物件行为,无故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安装,擅自接通燃气管道,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地址和名称的行为和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综合管理股
制定审核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及维修养护的计划;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城区环卫、道路、桥梁、路灯(灯光环境)、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承办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预决算初审、招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七、纪检监察室(督查室)
负责督查街面秩序、人员到岗情况、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工作,负责数字城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志愿者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管局城市管理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和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
九、环境卫生管理所
负责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施工和设施维护;监督检查指导县城街道清扫保洁、铲除冰雪、公厕管理、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利用;负责建筑物立面、公共设施、工程现场、牌匾广告等容貌管理。
十、市政绿化养护中心
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园林绿化的苗木生产、景点维护和绿化护养管理工作。
十一、天岳广场管理所
负责天岳广场及其周边的秩序和广场内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十二、路灯管理所
负责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规定的城市照明工程和维护管理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负责编制路灯维修计划并进行实施;按时、优质完成城市照明工程的安装施工任务;查处损坏、偷窃城市照明设施的事件;负责路灯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秩序管理执法大队
(1)在城区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在城区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在城区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在城区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及占道作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城区人行道上乱停乱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负责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政处罚权。
(6)对在城区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对在城区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霓红灯、标示牌、标语、临街横幅等综合管理及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作业,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十四、综合执法大队
(1)负责协助民政部门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2)负责协助县公安部门行使对城区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负责行使对城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及违规运输的行政处罚权。
(4)负责城区夜宵、夜市的管理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