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11840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9-07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6-09-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财教指〔2016〕20 号:关于下达2016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2016-09-07 00:00
| | | |

关于下达2016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

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县直各高中学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湘财教指〔2015〕213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精神,经测算,现下达你单位2016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万元(详见附件),请相应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50204高中教育”(支出经济科目“30308助学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

二、各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制定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将国家助学金统一通过高中资助卡发放到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三、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3号)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6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表

 

 

2016年4月26日

 

抄送: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平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印  

 

2016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表

编制单位:县财政局教科文股

 

2016年4月26日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学生数

资助名额

资助金额

备注

中央

省级

小计

县级

合计

 

平江一中

3219

966

57.96

27.05

85.01

11.59

96.6

 

平江二中

3278

983

58.98

27.52

86.5

11.8

98.3

 

平江三中

1623

487

29.22

13.64

42.86

5.84

48.7

 

平江四中

1810

543

32.58

15.2

47.78

6.52

54.3

 

平江五中

683

205

12.3

5.74

18.04

2.46

20.5

 

平江七中

2164

649

38.94

18.17

57.11

7.79

64.9

 

平江十中

459

138

8.28

3.86

12.14

1.66

13.8

 

 

 

 

 

 

 

 

 

 

 

 

 

 

 

 

 

 

 

合计

13236

3971

238.26

111.18

349.44

47.66

397.1

 

 

 

 

 

 

 

 

 

 

 

 

 

 

 

 

 

 

 

说明:1、资助名额按高中学生人数30%计算(由教育局资助中心提供);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所资助学生人数每学期1000元/人;

 

 

 

      3、资助金额中央负担60%、省级负担28%、县级负担12%;

 

 

 

   4、资金来源湘财教指〔2015〕213号文件349.44万元,年初预算普高助学金配套47.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