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9/2017-1246582
  • 发布机构:县扶贫办
  • 生成日期:2017-07-03 15:38:02.0
  • 公开日期:2017-07-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扶贫办 2017-07-0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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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江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 6月30日

 

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及中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市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及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果,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我县191个 (合并后为136个)贫困村如期摘帽销号、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5.473万人全部脱贫为目标,瞄准“两不愁三保障”,面向“五个一批”,突出“六个精准”,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按照规划引领、项目随规划走、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金整合额度和实施项目。

第二章   统筹整合范围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按照中央、省文件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中央20项、省级19项。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2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整合资金按照多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管理的要求,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专户设县财政局农业股,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脱贫攻坚规划要与部门规划相衔接。以全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脱贫为重点,根据“两不愁、三保障”和“五个一批”要求,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严格按照“平江县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平江县脱贫攻坚安居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大力解决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问题三个工作方案”、“平江县贫困村退出标准和基础设施标配实施方案”、“平江县健康扶贫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项目,一概不允许纳入脱贫攻坚规划。

第八条 编制脱贫攻坚规划。根据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和具体工作目标由县扶贫办牵头,编制全县脱贫攻坚项目规划。县脱贫攻坚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第九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配合,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和扶贫后盾单位选认申报→乡镇初审、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扶贫办组织会审→发改局政府投资办核准→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由下而上建立全县政府投资脱贫攻坚项目库,经县统筹整合财政使用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脱贫攻坚规划,并按年度排出“五个一批”脱贫项目清单和资金需求清单,每个项目要明确包括主要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十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二)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对部门、乡镇、村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扶贫办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扶贫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四)次年的统筹资金实施方案在上一年的10—12 月编制完成。

第十一条 脱贫攻坚规划、脱贫攻坚项目库及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扶贫领导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实施情况,考虑贫困村其它突发因素,在年度6月15日及12月15日期间予以最多调整两次,并将调整方案报省扶贫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村主责、群众主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要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使用行为,必须认真落实省规定的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管责任“六到县”的行政权限管理机制和县审批、县整合、省备案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达到既农民自主又能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村级项目“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乡镇管建设抓监管、政府管统筹抓推进、部门管项目(含申报)抓督查、财政管资金抓绩效”的权责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强化农民参与权、乡(镇)村自主权、部门监管权、县政府决策权,全面形成“党政推动、部门联动、乡村主动、社会促动、农民互动”的项目建设氛围。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用途及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五个一批”、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应。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保障、教育保障、生态发展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基础设施建设:

1、支持贫困乡镇、村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乡镇、村农村信息化建设、贫困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2、对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贫困户及贫困户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庄生产、生活环境、基础设施进行改善,事关全县脱贫摘帽的全局性重点工程也可使用。

3、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整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按实际整合额度拨付高标办实施,用于完善贫困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产业发展:

1. 对2016年以来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从整合资金中适当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发展增收致富项目,巩固脱贫成效,稳定脱贫成果。

2.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种养大户、产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协会)建设农业、养殖、水电等项目,以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按股分红、持续收益;

3.支持乡村旅游项目,带动贫困户通过发展旅游服务业增收。

4、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财银保、特惠保保证保险补助,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5、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建设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吸纳社会公众、企业等各类资金帮扶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

社会保障:

根据新农村建设和精准脱贫工作要求,着力支持贫困群众住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保险缴费、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保障支出,完善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

教育培训:

推动我县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支持贫困户劳动力技能及实用培训、贫困家庭职业学历及就业培训、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项目。

生态保护:

我县以建设“生态立县”为目标,培育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保护森林资源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生态扶贫环保项目和旅游项目的实施,带动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费,一是省级分配拨入的项目管理经费,二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不能在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支出。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扶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四)弥补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筹整合台账。县级由县财政局按资金来源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乡镇、村按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建立到村到项目的资金使用台账。

第二十二条 开设整合专账。由县财政局在国库开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门账套,上级拨入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账统一管理,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整合专项资金,指标直达整合专账。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社会帮扶资金管理。驻村扶贫工作组要及时将到位的社会帮扶资金与驻村办联系,建立资金流、信息流台账,同时对社会帮扶资金视同扶贫资金管理,纳入乡镇、村级扶贫专户统筹分配使用。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操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结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由县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局农业股实行专门核算,实行资金直达项目单位,减少中间环节。

第二十五条 严格统一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所有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必须是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并按年度脱贫项目清单和县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早下达,快到位。

第二十六条 严格规范统筹整合资金拨付流程。以全县年度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为依据,按“资金跟着项目走”、“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紧扣进度”的原则优化资金支付流程。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乡镇初验把关,县主管部门验收(或中期审查认定),县扶贫办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县政府主管县长审定,报县长审批后,再由国库集中支付局直接支付给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确保资金用到项目上。

第二十七条 严格加强统筹整合资金拨付的资料审核。对于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或通过与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进行直接帮扶、委托帮扶企业(合作社)的产业帮扶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制度,严格资料审核,其项目资金严格按工程进度,分“项目启动、项目中期、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保期”四个阶段拨付,且必须根据批准项目方案、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监理资料(监理意见和监理日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金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进行结算。所有涉及贫困村项目,要乡镇负责制,行业扶贫单位负责监督管理,贫困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项目,其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开具财政统一收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乡镇,由乡镇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把资金拨付到村。对于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补助,一律采用财政一卡通打卡到户。

第二十八条 建立催办工作机制。财政每季要下达资金拨付催办函,督促项目单位申领拨付资金,加快项目施工进度。

第七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扶贫办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建立脱贫坚项目库,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扶贫办负责脱贫攻坚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资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直扶贫、发改、农业、林业、交通、水务、人社、旅游、商务粮食、文广新、住建、教体、卫计、环保等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责职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精准扶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阳光操作,公开公示。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将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方案、调整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及政策文件等在县政府门户网长期公开公示,村级扶贫项目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在行政村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公开公示,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项目公开、资金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全程监管,强化督查。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涉农资金整合使用专项检查和抽查,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日常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声势氛围。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形成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管理机制。县审计局要切实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目标考核,绩效评价。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 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到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县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纪律约束,责任追究。凡是工作推动不到位、资金整合不及时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启动问责。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克扣扶贫专项资金,以及财政、扶贫、其他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村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县扶贫领导小组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整个涉农整合资金完成后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平江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