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23-2056971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23-04-17 15:02:07.0
  • 公开日期:2023-04-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23)平矫撤缓建字第1号

来源:县司法局 2023-04-1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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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建议书

(2023)平矫撤缓建字第1号

 

社区矫正对象艾**,男,1989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0915****,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石牛寨镇,执行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石牛寨镇。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14日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09月26日起至2023年05月25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该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艾**于2022年11月3日无故不签到,予以训诫一次;2023年1月3日无故不签到,予以警告一次;另2023年1月17日再次无故不签到,予以警告一次;2023年2月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被给予训诫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艾**撤销缓刑。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