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执行建议书
(2022)平矫撤暂建字第6号
社区矫正对象吴**,女,1987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2619**********,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汉昌街道城东村,执行地湖南省平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01月24日经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01月24日起。
该社区矫正对象具体事实如下:吴**于2021年12月28日产下一名男婴,至2022年12月27日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建议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收监执行。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