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18-1403687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18-08-16 15:32:43.0
  • 公开日期:2018-08-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说明

来源:县司法局 2018-08-1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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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办发(2016)21号文件精神,平江县司法局是平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承接省、市赋予省直管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平江县司法局部门决算仅包括局机关本级决算。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基层工作股、政工人事股、财会股、法制宣传股(加挂“中共平江县委法治平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社区矫正工作股(加挂“平江县社区矫正中心”牌子)、政策法规股;二级机构有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司法所(名称统一为“平江县司法局××司法所”)。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总收入1,289.82万元,比上年增加22.79%。总支出1,209.63万元,比上年增加15.15%。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收入1,289.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82.55万元,比上年增加22.58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27万元,比上年增加73.1%。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支出1,209.6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2万元,比上年减少4%。公共安全支出1099.48万元,比上年增加5.3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12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43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5.68万元,比上年增加35.24%。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收入1289.82万元,比上年增加22.79%。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82.55万元,比上年增加22.5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27万元,比上年增加73.1%。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支出1209.63万元,比上年增加15.15%。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03.95万元,比上年增加15.0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68万元,比上年增加35.24%。

按功能分类如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2万元,比上年减少4%。公共安全支出1099.48万元,比上年增加5.3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12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43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5.68万元,比上年增加35.24%。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概况

(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总体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82.55万元,比上年增加22.58%。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203.95万元,比上年增加15.07%。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82.55万元,比上年增加22.58%。用于基本支出的收入1090.63万元,比上年增加23.86%。用于项目支出的收入191.92万元,比上年增加15.82%。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203.95万元,比上年增加15.07%。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2万元,比上年减少4%。公共安全支出1099.48万元,比上年增加5.3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12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43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1080.59万元,比上年增加22.72%。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03.5万元,比上年增加28.25%。商品和服务支出191.93万元,比上年增加29.0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5.15万元,比上年减少19.16%。项目支出123.36万元,比上年减少25.55%。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23.36万元,比上年减少25.55%。

六、“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4.82万元,决算数为14.8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12.1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为12.18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2.64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2.64万元,公务接待45批次532人次。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比2016年减少7.79万元,平江县司法局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七、政府性基金决算

2017年政府性基金本年收入7.27万元,比上年增加73.1%,本年支出5.68万元,比上年增加35.24%,基本支出5.68万元,比上年增加35.24%,年末结转和结余1.59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

2017年平江县司法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决算191.93万元。比2016年增加43.2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总额16.22万元,其中:货物16.22万元;本年度政府采购实际采购总额16.22万元,其中:货物16.2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单位年末共有车辆2辆。年末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年末无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九:相关的名称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是指用于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纪检监察事务、商贸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民族事务、档案事务。

公共安全支出(类):是指用于内卫、消防等武装警察部队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住房保障支出(类):是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被装购置费:反映法院、检察院、政府各部门以及军队(含武警)的被装购置支出。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生活补助: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

医疗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和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附件:平江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