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7-1202498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7-03 16:29:50.0
  • 公开日期:2017-07-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政办发〔2017〕17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2017-07-0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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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7〕17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平江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摸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并实施重点管控,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成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二、组织领导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县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2017年6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组织动员部署,开展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专项行动阶段(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地本部门制定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10月)。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县危化综治办,由县危化综治办汇总后报县安委会。

四、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按照“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湘安〔2016〕17号)要求,认真组织摸排本辖区、本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场所,氰化钠、三氧化二砷、液氨、液氯、城镇燃气等高危化学品以及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风险,建立本辖区、本监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县危化综治办汇总后,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县安监局牵头,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重点管控,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

1.加强高危险化学品管控。强化生产企业的风险管控,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开展储存场所定量风险评估,依法依规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通过定量风险评估比较个人、社会可接受风险值,加强氰化钠、三氧化二砷、液氨、液氯等生产、储存场所周边安全距离防控。开展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专项整治“回头看”,积极开展替代制冷工艺改造。依法审批氰化钠、三氧化二砷、液氯等剧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国家公布《高危化学品目录》后,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县安监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完成)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和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2017年底前,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形成隐患整改清单并督促整改到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加强工业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加强工业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能力建设,积极与大企业衔接,建立合作机制,提供应急支持服务。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工业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2017年6月至8月,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住建局、县规划办、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4.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安全管控。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国家、省、市关于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各单位的责任,严格把关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发货和充装单位“四必查”规定,即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的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县交通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5.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以及废弃处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及处置方法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废弃物产生单位按照“谁产生、谁处置”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事故隐患。重点加强对医院、学校和产生易燃易爆、高毒有害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宣传、指导和监管。(县环保局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6.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成果。完善由县发改局牵头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机制,加快建设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日常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县发改局牵头,油气管道保护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完成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厘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购买、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监管中的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方案。(县安监局、县编办牵头,县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2.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照(湘政办发〔2017〕12号)和(岳政办发〔2017〕9号),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3.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部门联席会议运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县安监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完善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完善我县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2.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修订三级标准化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汇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统筹规划编制和规范产业布局,严格安全准入。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城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由发改、科工、公安消防、国土、住建(规划)、交通、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建设,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指导工业园区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县发改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县住建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持续推进)

3.推进危险化学品集约化经营。提倡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集中储存,推进仓储、配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推动企业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培训教育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持续推进)

2.规范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业务培训,监督企业按照导则要求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频次、内容、治理上报、风险等级评估管控等内容,并规范基础管理。(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行业分工负责,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持续推进)

3.落实“少数关键人”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修订完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大对“少数关键人”履职能力培训考核,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到岗、履职能力和全面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行业分工负责,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持续推进)

4.严格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竣工验收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规定,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和行政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认真组织方案论证,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行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相应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借试生产(使用)名义行非法生产(使用)之实及不按规定组织试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行业分工负责,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持续推进)

5.严格作业现场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作业过程管理,特殊作业严格履行作业审批制度,落实专门监护人员,管控作业风险,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推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对外发包生产项目、场所的管理制度,严格承包方资格审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承包方考核评估,对承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行业分工负责,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持续推进)

6.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 “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职责分工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县安监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9.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巩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成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加快实施“黑名单”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力度,推动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县编办、县人社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2.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危险化学品专家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严格安全评价、环保评价和安全设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加强对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设计等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县级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县安监局牵头,县科工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2.实现全县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县科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科学有效处置事故,避免次生事故事件发生。(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环保局、县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配套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县财政局牵头,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加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应急救援决策支撑系统,提升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完善应急器材、物资的储备与调运机制。督促企业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县安监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引导,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县安监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体育局、县科工局、县文广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加快化工行业人才培养。充分利用本县职业院校力量,积极推动化工专业职业教育。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等方式,加快化工专业人才培养。(县人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安监局等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7月底前将本单位工作方案报送县危化综治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省、市有关厅、局的联系,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并将本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于2017年7月底前报县危化综治办。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每季度末向县危化综治办报送该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县危化综治办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督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