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1000/2015-1047191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9-30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5-09-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实施意见

来源:石牛寨镇 2015-09-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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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贯彻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肩负的责任,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源头预防、注重治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和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把关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作为镇党建工作、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干部职工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责任内容
   (一)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副镇长负分管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党委书记、镇长负责,对镇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部门管理责任;党的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镇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分管责,对班子及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直接负责,党政领导班子对分管部门及下属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直接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把关落实到位。
  (三)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承担《规定》的各项责任内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狠抓落实。
   三、责任目标
   (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实际,按照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结合各项服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考核。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分析研究会。
   (二)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上级党委统一领导,镇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各部门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率先垂范,要求职工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各岗位要切实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实行公开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监督和制约。
   (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主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按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积极支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信访条例》确保信访工作的贯彻落实、解决和完善,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消化在基层,杜绝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在各级领导及其成员中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
   (七)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党纪政纪条规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的学习教育内容,参加学习培训人员达95%以上。教育形式有针对性、实效性。大力宣扬和表彰,本单位廉政勤政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四、责任考核
  (一)镇党政领导带头搞好党风廉洁自律、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和考核,组织自查和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二)各级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主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和反馈制度,
  (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民主测评制度。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干部考核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四)上级对镇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报酬和奖金挂钩。
   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应严格执行,严格管理。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低于“较好”等次,不得授予班子和单位任何荣誉性称号;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低于“称职”等次的,不得评为先进。问题严重的,严肃追究班子和个人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党党委可向上级党委组织报告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辞退、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镇党党委提出建议,报局党委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任免机关研究决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本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于通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