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047210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10-09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1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浯口镇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的意见》(平发【2013】7号)的实施方案

来源:浯口镇 2013-10-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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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的意见》(平发【2013】7号),结合浯口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今年以来中央、省、市、县的一系列转变干部作风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委“转作风、解难题、抓关键、见实效”和县委“为民务实转作风,清廉办事树形象”活动要求,围绕镇党委提出的“生态立镇、项目强镇、旅游活镇、产业富镇、管理兴镇”的总体思路,狠抓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浯口镇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的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张廉波任组长,镇长周稳根、人大主席江大庆,政协联络办主任、纪委书记陈庆辉任副组长,正科级干部毛平南、党政综合办

主任周兴、专职纪委副书记喻新民、财政所长曹标云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室,由周兴兼任办公室主任,喻新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毛平南兼任督查室主任,曹标云兼任督查室副主任。

三、工作步骤

1.学习宣传。( 6月10日 6月12日

6月10日 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和全镇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计生专干部,机关干部职工、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贯彻县委王洪斌书记在平江县全面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的意见》(平发【2013】7号)文件精神;

2.制度建设。( 6月13日 6月15日

6 月15日 前制订《政治纪律制度》、《控餐控车控游制度》、《控文控会控评制度》、《治庸治懒制度》、《生活纪律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严禁索拿卡要制度》和《干部作风督查考核制度》。

3.制度执行。( 6月18日 开始)

以上9项制度从 6月18日 开始,每月由办公室和督查室对干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每月的干部大会上进行书面通报;考核兑现情况由督查室交财政所具体执行,财政所要将执行情况于每月8日之前张榜公布;违反制度需要问责、纪律处分的,镇纪委要及时处理,并以纪委的名义下发文件到各村、各部门予以通报;考核计分排在后3名的干部,要写出整改材料,并在干部大会上进行书面汇报,连续2次考核计分排名后3名的,取消干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作风办和督查室要将作风建设的文件、资料和每月干部作风督查的考核资料全部进行归档整理和安全保管;设立干部作风建设意见箱,接受干部职工监督,欢迎干部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设。

四、工作要求

1.教育先行。镇党委每季度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道德品行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好干部职工学习县委推荐的《把事情做到最好》、《把信送给加西亚》和《谁动了我的奶酪》三本书,选读市纪委推荐的15本书,并将学习心得体会按时上交镇党政综合办。通过加强思想教育,提升干部党性修养、道德修养,规范干部行为,增强投身“五镇建设”的责任感和建设美丽幸福浯口的自觉性。

2.领导示范。党政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作风建设的9项制度和转变作风的有关规定,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办、站、所、中心的负责人要带头践行“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承诺,尤其在遵守机关上班制度、会议制度、联系群众、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等方面要率先垂范。

3.对照提高。逐条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约法九章”、市委“九项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的意见》、镇党委的“九项制度”,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挖作风问题。

4.抓住关键。要将解难题、抓关键作为转作风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全镇上下要围绕优化浯口大道等项目建设环境,征地拆迁难、社会管理难、信访维稳难、转变作风长效机制建立难等问题创新办法和举措,推动工作取得新成效。

5.典型引导。办公室要将干部转作风的先进典型,及时向县作风办推介,并在全镇进行通报表彰,要将干部作风建设情况与干部的津补贴、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紧密挂钩。

本方案自2013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0一三年 六月十日

政治纪律制度

一、严禁党员干部组织、参加任何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党员干部应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二、严禁个人凌驾组织之上,凡属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特别是重大决定、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独断专行,擅自作主。严禁个人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风的决定和命令。凡是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违反规定的交县委组织部、县纪委负责查办。

三、严禁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公开发表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凡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发表攻击党和政府言论、恶意毁谤他人的,一经查实,交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保政令畅通,严禁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凡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部署或批办的工作,镇党政主要领导,党政综合办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如数、如期、如质完成的,实行重点督办;未按督办要求完成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凡拖拉、推诿、顶着不办,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政令不畅,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并交县纪委监察局、县问责办负责查办。

五、严格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凡因责任不落实、依法行政不到位或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降职、免职处理。交县纪委监察局、问责办负责查办。

六、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活动,严禁参与、支持封建迷信、宗族等活动,严禁参与、怂恿、支持群众上访闹事。违反规定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七、严禁拉票贿选。在换届选举、公开选拔干部中,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搞“小团体”等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竞选资格,已经提拨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本人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