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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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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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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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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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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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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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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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应提出申请,并填写好《湖南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独生子女伤、病残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三级以上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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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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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10前(此后国家奖扶网站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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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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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10前(此后国家奖扶网站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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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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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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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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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口计生局奖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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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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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38号县政府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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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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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623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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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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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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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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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
《湖南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
《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
《独生子女家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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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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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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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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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623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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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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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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