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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6-07-24 13:2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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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范围
根据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均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1、国有企业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3、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
5、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6、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职工的参保信息;(4)参保人员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彩照一张。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要求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籍证明;(3)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5)首次参保人员须提供近期1寸彩照一张。
对缴费单位及个人身份填报的登记表,提供证件和资料,须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如有以下社会保险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住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7)开户银行账号。
2、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其他变更证明。原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变更登记时,应签订欠缴社会保险还款计划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填制《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文件;(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5)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四)、验证和补证
1、验证: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
2、补证:参保单位或个人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请补办手续时,登记申报得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以审核,核定无误,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参保单位还应填制《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填报《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新增人员需提供参保人员档案资料。职工在发生解除劳动关系时,方可暂时中止(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具体办理时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3、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申报缴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岳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从2002年4月1日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
1、每月10日至20日缴费单位按时足额到指定银行或社保业务大厅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到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缴费手续。
2、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每月的30日,业务根据资金到账情况录入登账。
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省公布的养老保险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并向职工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卡。
三、个人帐户管理
(一)、建帐与记账
1、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业务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2、业务每月根据到账信息,记录个人账户当期记帐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3、业务每年应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二)、转入
参保人员转入的,业务根据转入人员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有关资料,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手续。并要求其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等,并予审核。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与财务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
(三)、转出
1、参保人员转出的,业务为其办理账户转出手续,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身份证件;
(2)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3)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等;
(4)省、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2、业务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台账,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3、审核无误的,业务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1)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
(2)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送财务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账户信息。
(四)、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1、对中断缴费的,业务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封存其个人账户,并按月计息。
2、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业务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确认原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
(五)、终止缴费账户处理
1、对终止缴费人员,业务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2、对办理离退休(职)的,由退管办初审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审批后,封存其个人账户。
3、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况,业务科根据有关信息,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注销其个人账户。
(六)、对账
1、业务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账信息。
2、参保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核对后无异议的,签字确认。
3、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核对后提出异议的,业务予以复核。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四、保险待遇审核
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城镇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外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企业对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或符合提前退(病退)条件的人员。应于申报前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由退管办初审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退休必须以本人档案为依据,档案必须完整、真实,绝不允许擅自更改档案中的年龄、工龄、工种等,出生年龄以原始招工表为准。职工退休具体事务由单位人事干部负责办理,退休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事务,由档案代管机构负责办理。为方便及时办好退休审核工作,从2005年4月起,退休审核时间定于每月25日至31日。
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新人”办法: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退休时止账户储存额除120。
“中人”办法: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湘劳社发[2003]142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拦头计算。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按月足计算,15年(含15年)以下的,过渡性养老金不得超过职工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视同缴费年限拦头比例高1%,最多不超过职工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
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退休管理科予以重核,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更改,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五、保险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一)、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1、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后,应及时为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各项具体手续,并通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
2、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生成当月发放数据。
3、财务科每月25日前将养老金拨付到社会化发放机构(邮局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1、退管办每年对居住县内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对居住县外的上述人员通过信函请当地社保机构进行协查认证。建立健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台帐,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及离退休证。
2、认证机构对被认证对象进行当面认证,要求人证相符。
3、根据资格认证情况,退休管理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1)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付待遇;
(2)对被判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待遇;
(3)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遇,待经认证符合领取条件后再予恢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