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教育局 2021-10-18 11:24
| | | |

 

 

 

平教20211

 

当事人:何特兴

单位名称:平江县南江镇劲航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平江县南江镇五角村原钟家小学内

法人代表:何特兴  性别:男  年龄:39岁

住址:平江县南江镇浆田村  

 

当事人违反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问题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平江县南江镇劲航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违反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学校管理混乱。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公安局相关案卷资料为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及你单位法人代表何特兴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你单位法人代表何特兴给予警告处分;

2.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分。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江县教育局

2021年9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