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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 日期:2017-07-12 14:46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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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7-07004

 

 

湘公发〔2017〕12号

 

 

关于做好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

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严格落户统计标准,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国情、着眼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将发展成果惠及更多人口、改善民生、体现社会公正公平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及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多个重要文件,要求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加快提高户籍城镇化率。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深刻认识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开展有关工作,确保我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大力实施宽松落户政策

(一)在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二)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中等城市,也可以按照小城市的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

(三)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

(四)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市市辖区城镇。

(五)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六)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七)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八)高校、职业院校录取的新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九)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将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申请迁入就(创)业地。

(十)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

(十一)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户口所在地、住房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等地方落户。

(十二)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十三)各地在执行各项落户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拓宽落户通道,制定适合本地的其他宽松落户政策,积极引导长期在本地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严格落户统计标准

(一)准确把握城乡划分标准。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将社区、居(村)委会区划代码由居(村)委会一级细化到自然村和居民小组一级的要求,在组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社区、居(村)委会15位代码并标注城乡分类属性。在对区划和地域标注城乡分类属性时,对居(村)委会一级的城乡划分,原则上应与统计部门标准保持一致,发现统计部门标准中存在的重、错、漏和更新不及时的代码,要与统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对城乡分类已划定为城镇的居(村)委会下辖的自然村和居民小组,按照公安部明确的“在城镇居住生活;在城镇就业、学习;享受与原有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三个条件调查核实,其辖区全部居民都不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城乡分类设定为乡村属性;超过半数居民不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可暂时将城乡分类设定为乡村属性,以确保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客观、真实、准确。

(二)严格按照要求统计落户人口。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统计。一是对于因高校职业院校招生、单位录(聘)用、务工经商、投资(创业)、购(租)房、投靠亲属、移民搬迁等原因从乡村迁入城镇的人口,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对于从其他地区城镇迁入当地城镇的人口,统计为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二是对于根据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完成城中村改造、纳入城镇管理体系、享受与原有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乡村人口,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三是对于其他因县改市(区)、乡改镇(街道)、村改居等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调整涉及的乡村人口,要根据户籍所在自然村或居民小组的城乡分类属性设定进行统计,城乡分类设定为城镇属性的,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各地公安机关要实事求是统计落户数量,坚决防止把仍然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

四、强化督导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省厅部署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分解职责任务,细化时间安排,层层抓好落实。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反映,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合力,协同做好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重要意义和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好处,准确解读各项落户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打消农业转移人口对进城落户的顾虑,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报道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强化专项检查。省厅将成立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组,不定期赴各地督导检查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各市州公安局也要加强专项督导工作,对工作整体进度迟缓、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督导,确保改革效果。2018年,省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各市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将进行总结评估。各市州公安局也要对本地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每年年度评估情况请于次年1月5日前报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湖南省公安厅

2017年6月6日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7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