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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指南》第三章 流动人口业务服务指南

来源:县公安局 日期:2020-02-10 10:56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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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居住证办理。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38号)、《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湘公发[2016]50号)。

三、承办机构

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四、服务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

五、申请条件

(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二)在居住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

六、申报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提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或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二)提供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三)提供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证明。

七、服务流程

(一)在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或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二)暂住时间满6个月后,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申请办理居住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受理后打印《居住证受理凭证》。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住证首次申领、换发(签注)免费办理,居住证损毁换领、遗失补领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住证收费标准收取。在收费标准尚未出台前,全省居住证发放暂不收费。

十、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1-8473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