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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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户、分户办理指南

来源:县公安局 日期:2020-01-14 10:3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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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2、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3、 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三)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

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4、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5、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二、办理材料

(一)通用情形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户口簿(原件1份)

3、房屋所有权凭证(原件1份)

4、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原件1份)

5、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原件1份)

6、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原件1份)

7、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原件1份)。

(二)不能提供房产分割材料的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户口簿(原件1份)

3、房屋所有权凭证(原件1份)

4、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原件1份)

5、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原件1份)

6、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原件1份)

7、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原件1份)

8、村(居)委会证明或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原件1份)

三、收费标准

无。

四、办结时限

即时。

五、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六、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渠道: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12345热线、0730-6287152

投诉渠道:县长信箱、1234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