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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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补登、补录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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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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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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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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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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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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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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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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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市区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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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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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口补登、补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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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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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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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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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材料上报→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登记→办结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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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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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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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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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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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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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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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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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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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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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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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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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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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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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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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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